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江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及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着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分工:设备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许可审批、采购、仓储保管、发放;相关学院、单位负责本学院、本单位各实验室、学科组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使用、登记的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购买
第五条 设备处物资供应科负责向公安部门报送全校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全年购买量不超过计划量。
第六条 设备处物资供应科负责携学校介绍信、购买申请表、购销合同以及公安机关所需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批准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
第七条 办证人员将每次购买后的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交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要求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所需资料,报送库存情况。
第八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不办理申请采购,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申请程序逐级报批。
第三章 申领、保管与使用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入后应及时登记购买台帐。
(二)易制毒化学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三)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见附件3),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见附件2),由两名领用人签字。学生领用时两名领用人中的一人必须是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 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用、储存。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务必到位。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使用单位要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橱柜,做到定位摆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 “双人使用”,要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四条 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江南大学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四章 安全与责任
第十六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学院、单位要依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要加强安全教育,树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学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2.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
3.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璋素 (5)黄璋油 (6)异黄璋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 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定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二丁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 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